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大额转账给对方,不属赠与判返还

来源: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原创 时间:2018-03-30

【特别说明】本团队发布案例,均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实操真实案例,鉴于当事人隐私考量,已进行相关技术处理,无辨识度,仅对专业进行问题进行呈现。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05年,男女双方相识;

2007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

2007年10月,双方开始同居,期间双方日常用度、旅游度假、亲友探访等开销均由男方承担;

2007-2008年期间,男方多次将个人积蓄转账给女方,共计约400万元;后女方将上述款项转至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管理,截至双方分手时收益已超过100万元;

2013年10月,双方感情破裂并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转账的款项、投资收益款等财物,遭到女方拒绝;

2014年10月,男方委托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代理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焦点问题

男方大额转账给女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

简要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应当明示,赠与人应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本案中,女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男方给女方的款项为赠与,且男方亦不认可女方将款项转账行为视作赠与的说法;另外,双方虽为恋爱同居关系,但如此大额款项的赠与亦不符合生活常理,故该行为不属赠与。男方转入女方账户的款项应属男方个人财产,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

判决结果

男方胜诉,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转账款项。

结语

恋爱同居期间互相转账、投资等行为时有发生,分手时并非每一项财产都能被清晰认定可以返还,这涉及同居与婚姻财产归属制度的重大差别。遇到相关法律纠纷时,建议详询律师后,再下决定。

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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