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现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然人合法财产的数量、类型也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继承法于1985年通过并施行,距今逾30年,早已不能适应现有的社会家庭结构、财产类型、继承观念等情形。
据法制网发布的消息,2018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审议了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既为了满足现实需要,也为了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二、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草案规定中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三、完善债务清偿规则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四、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现有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分为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在两个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是指在两个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下,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的书面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其中一人代书的遗嘱。遗嘱上需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
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并由公证员公证后出具《遗嘱公证书》。现有的继承法还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只有设立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旧的公证遗嘱。
本次继承编草案中,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只有公证遗嘱才可撤销,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现代人的生活习惯。
此次继承法草案增加的亮点,填补了继承法的诸多空白,适应了现代社会结构和科技的变化。既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也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期待该草案能早日审议通过并施行。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高端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杜芹创办,成员包括曹梦珊律师、朱楚欣律师、崔丹萍律师、林小曼等。团队专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等家事专业研究。业务范围包括:(1)代理诉讼:离婚、继承、同居析产等各类家事案件;(2)婚前筹划:婚前协议、股权债务安排、家族观念教育等;(3)企业家家事规划:各类财产协议、资产归置、家族股权构架、信托和国籍身份设定等;(4)婚姻家庭危机处理:婚姻财产尽职调查、取证建议、代理谈判、协助调解、危机公关协助等;(5)离婚全程指导;(6)家庭财产传承安排: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赠与协议、协助保险和信托设立等;(7)继承执行指导;(8)家族办公室法律顾问(团队微信公众号:duqin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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