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车祸身亡,遗腹子的祖父母却拒绝分割赔偿款,孩子的权益如何保护?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杨祖顺 彭美英 时间:2018-09-03

 

【小爱说说】已出生并成活的非婚生遗腹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虽然父亲死亡导致遗腹子丧失了接受抚养的实际利益,但是其对赔偿款仍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有权参与车祸赔偿款的分割。

 

 

作者:杨祖顺 彭美英

来源:人民日报

➢男友车祸身亡,留下遗腹子

2017年1月19日,唐某平驾驶的小轿车与涂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平及车上人员共三人当场死亡。同年1月22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唐某平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唐某平与徐女士为男女朋友关系,徐女士已怀有身孕七个月。同年4月9日,徐女士的孩子出生,取名小徐,并于2017年8月9日对小徐做了DNA鉴定,结果与唐某平的DNA比对属父子关系。

➢ 男友父母拒绝分割赔偿款,被起诉后以多种理由扣减赔偿款

事故发生后,在小徐出生及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死者唐某平的父母与涉事车辆所在的海吉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签订《人伤案件赔偿协议书》,约定:海吉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唐某平家属418200元。此举唐某平父母并未通知徐女士,事后也未将部分赔偿款支付给唐某平遗腹子。经多次索要未果,徐女士以小徐的名义将男友父母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将赔偿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39400元返还给儿子小徐。

然而在法庭上,唐某平的父母以多种理由试图扣减赔偿款,仅同意将28900元支付给小徐。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各持己见,法庭最终组织调解未能成功。

➢ 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平的父母返还唐某平遗腹子应得赔偿款127602元

银海区法院认为,唐某平与徐女士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小徐与唐某平有实际的亲子关系,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应当享有共同分割赔偿款418200元的权利。因唐某平的父母负责处理唐某平的丧葬事宜,且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丧葬费,故应扣除丧葬费32395元。因唐某平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花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数额,故应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北海到广东的距离,结合当地经济状况,酌情支持扣除交通费3000元;对于借款本息55000元,两被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借款真实存在,且涉案赔偿款418200元并非死者唐某平的遗产;对于预留赔偿款15万元,该款项并未实际产生,唐某平父母主张预留没有依据;对于已支付的2万元,因该款项在唐某平父母领取涉案赔偿款前已经支付给徐女士,唐某平父母现主张在小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没有依据。

综上,扣除丧葬费32395元和交通费3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判决唐某平的父母应当将余下赔偿款382805元中的三分之一,即127602元返还给小徐。

➢ 法官说法

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遗腹子享有生活费赔偿的请求权,不能剥夺。

本案中,小徐作为唐某平的非婚生遗腹子,已出生并成活,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徐作为遗腹子系唐某平机会利益上的被抚养人,虽因唐某平死亡而丧失接受唐某平实际抚养的机会和利益,但其对赔偿款仍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另外,小徐作为唐某平近亲属,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的解释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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