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中胎儿的权益保护,既是客户们多为关注的问题,又是普遍存在误解的一个法律命题。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讲述......
每年我们团队都会接到上百宗的家事法律咨询,其中,不乏有许多孕期妈妈咨询腹中胎儿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包括继承权利、损害赔偿、抚养费追索等等。很多咨询者先入为主地陷入了“胎儿一定能继承遗产”“胎儿有权主张抚养费”等误区。实际上,针对不同情形,我国对于胎儿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观点不一。
首先,我们必须厘清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自出生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换言之,还未出生的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
一、未出生胎儿享有法律赋予的继承权利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当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意味着在胎儿未出生前,法律赋予胎儿继承权利,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上述所说的继承权利,仅限于胎儿顺利出生为活体的情况。假若胎儿出生后为死胎,法律赋予它的继承权利就随之灭失,不复存在了,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也将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未出生胎儿无权主张损害赔偿和抚养费
关于胎儿继承权利,法律已有明文规定。那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遭受侵害,胎儿有是否有权索赔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司法实践中,上述所说“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并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
我们再来看看当前司法观点的认定: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 综上,胎儿本身或胎儿父母权益受损的情况下,由于胎儿并非民事主体,所以胎儿无权主张赔偿,出生后的婴儿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民事主体,才享有损害赔偿或抚养费请求权。
三、胎儿权益受损,没有救济途径了吗?
当然有。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但胎儿娩出成为婴儿,对于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损害,法律上则认可婴儿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
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家事无小事,光是胎儿权利保护这一项,就已经延伸出众多涉继承、抚养、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处理专业问题,切忌“想当然”,委托专业人士处理或提供法律意见,将事半功倍。
附:其他参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