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基于同居关系也不必然产生法定的继承权利。那么,如何才能保障同居伴侣的利益与权利?请看今天的团队案例......同居关系的一方突然离世,另一方常常举足无措。最近我团队接到这样的一个咨询。
当事人李粤,眼里噙着泪走进我们的咨询室,跟我们说了她的故事。
“老公”王城是某公司的老总,我们自1996年开始相爱,并且一直居住、生活在一起,身边的朋友们都知道。平时我们也是以夫妻关系对外交往。我们的女儿现在也都快二十岁了。生活平淡幸福,我们也就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前几日他突然去世了。这么多年来,我们母女俩都是依靠他生活。现在他突然离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我们母女俩真的是孤苦无依。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女儿对我“老公”的遗产有继承权。那我作为孩子的母亲,对他的遗产有继承权吗?我陪着他奋斗这么多年,在背后给他支持和帮助,我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要回答李粤的问题,我们要先来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一、李粤和所谓自己的“老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双方此前共同生活状态的性质,究竟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认定的结论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即李粤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有关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李粤和王城是在1996年之后(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因此即使他们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未补办结婚登记,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也就是,李粤并不是自己所谓“老公”王城的配偶。
二、李粤对王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据此,李粤和王城所生的女儿,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她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王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基于李粤同王城只存在同居关系,并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故李粤不是王城的配偶,更不是王城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三、李粤是不是真的一点遗产都分不到?
其实不然。虽然双方为同居关系,李粤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但李粤与王城相濡以沫二十多年,考虑到李粤这么多年对于王城在生活起居上的照顾等情况,李粤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对王城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到适当的遗产,按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这样的一个判例【案号:(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8号】,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定刘某与被继承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刘某不是被继承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但法院考虑到刘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将近十年,互相照顾,事实上形成相互长期扶养关系,刘某对被继承人承担了绝大部分扶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50%)。
从李粤的示例中,我们希望告诉大家什么?
设立遗嘱的必要性、重要性。对于普通人而言,遗嘱涉及到对自己所爱的人的保护、小家的和谐;对于企业家而言,还牵涉到资产的传承、家族财富的管理、公司的稳定经营等各个方面。因此每个人都要有意识地提前规划好、设立好一份有效、有用的遗嘱。
正如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杜芹律师常常讲的一句话,“设立遗嘱的人是最有爱心和最有责任心的人”。如王城能提前设立好遗嘱,给予李粤足够的关爱和保障。李粤也不至于慌慌张张找到我们,不仅要承受着爱人离世的痛苦,还要担心自己和女儿的未来,实在让人感慨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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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